应按法定称谓和家庭关系代码规范填写“与户主关系”:一、依实际身份填“户主”“妻/夫”“子/女/养子/养女”等;二、特殊状态选“非亲属同住”“集体户成员”等代码;三、新生儿据出生证明或收养证填“子/女/养子/养女”;四、禁用口语化表述,错误须及时更正。
如果您在填写户口本或相关户籍登记表时,对“与户主关系”一栏的规范表述和家庭关系代码存在疑问,则可能是由于未对照法定称谓标准或混淆了血亲、姻亲及法律拟制关系。以下是依据现行户籍管理实务操作提供的填写说明:
一、按实际身份对应填写法定称谓
该方式适用于绝大多数自然形成的亲属关系,强调以户口簿登记的法律身份为唯一依据,不得使用口语化、模糊性或非规范表达。填写前须确认本人在家庭中的真实法律地位。
1、本人为户主时,直接填写“户主”;
2、本人为户主配偶时,男性户主之配偶填“妻”,女性户主之配偶填“夫”;
3、本人为户主亲生或收养子女时,男孩填“子”,女孩填“女”,收养关系须加注“养”字,即“养子”或“养女”;
4、本人为户主父母时,填写“父亲”或“母亲”;
5、本人为户主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时,填写“祖父”、“祖母”、“外祖父”、“外祖母”;
6、本人为户主孙辈时,男孩填“孙子”,女孩填“孙女”;
7、本人为户主兄弟姐妹时,依年龄与性别填写“兄”“弟”“姐”“妹”;
8、本人为户主旁系血亲(如叔、伯、姑、舅、姨)时,填写对应称谓,如“叔叔”、“姑妈”、“舅舅”等;
9、本人为户主姻亲(如儿媳、女婿、公婆、岳父母)时,填写“儿媳”、“女婿”、“公公”、“婆婆”、“岳父”、“岳母”;
二、按特殊居住或法律状态选择对应代码
该方式适用于无血缘或婚姻关系但依法登记在同一户口簿下的人员,重点在于区分事实同住性质与法律关系属性,避免因误选导致后续权益受限。
1、本人为寄居、借住、租住于户主家庭且无亲属关系者,填写“非亲属同住”;
2、本人为监护人代管的未成年人(如学校集体户口学生、福利机构托管儿童),填写“监护人代管”并附说明;
3、本人为单位集体户口成员,户主为单位指定代表,填写“集体户成员”;