abstract类不能被new,但可声明引用并由子类实例化;含构造方法、普通方法及main;abstract方法无实现且须被非private/static子类重写;interface适合多实现与能力契约,abstract class适合共享状态与is-a关系。
abstract类不能被new出来,但可以声明引用
Java里用abstract修饰的类,本质是“不完整的类”——它可能缺方法实现,也可能只是设计上不允许直接实例化。所以new AbstractClass()编译直接报错:Cannot instantiate the type AbstractClass。但你可以写AbstractClass obj = new ConcreteSubclass();,这是合法的,也是抽象类存在的主要价值:统一接口、约束子类。
常见误操作是试图在测试里直接new抽象类来“看看效果”,结果卡在编译阶段。记住:抽象类只负责定义契约,不负责干活;干活的是它的非abstract子类。
abstract方法必须在子类中被重写,且不能是private或static
abstract方法只有声明,没有方法体(连{}都不能有),所以它天然要求子类提供具体实现。如果子类没重写所有abstract方法,那这个子类也得标成abstract,否则编译失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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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rivate abstract void foo();→ 编译错误:private方法无法被子类访问,更别说重写了 -
static abstract void bar();→ 编译错误:static方法属于类而非实例,和“强制子类实现”的语义冲突 - 子类重写时,访问修饰符不能比父类更严格(比如父类是
protected,子类不能写private)
抽象类可以有构造方法、普通方法、甚至main方法
很多人以为abstract类“啥都不能有”,其实它完全可以包含:public AbstractClass() { ... }构造方法(供子类super()调用)、已实现的public void helper() { ... }、甚至public static void main(String[] args)。只要不是new它自己,这些都没问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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